| [索引号] | 116108000160885023/2025-00046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 [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绥德分局 | [ 发文日期 ]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 名 称 ] |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
榆绥环责改字〔2025〕7号
当事人名称:伟德线上平台官网下载金辉建材厂
经营者:刘宏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826MA703TWW09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伟德线上平台官网下载名州镇刘家湾村
我局于2025年10月17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北侧露天堆放约56㎡的煤矸石粉,未采取覆盖、围挡、密闭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绥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尚鑫(27070015196)、郝琴琴(2707001520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绥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尚鑫(27070015196)、郝琴琴(27070015200)制作,对厂长刘宏军进行调查询问,证明你厂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勘察图》(2025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尚鑫(27070015196)、郝琴琴(2707001520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4、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郝琴琴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2025年10月17日由刘宏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刘宏军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0月17日由刘宏军提供,证明你厂法定代表人)。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伟德线上平台官网下载金辉建材厂: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要求落实密闭、围挡和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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