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8000160885023/2025-00049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 [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绥德分局 | [ 发文日期 ]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 名 称 ] |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陕K绥德环罚〔2025〕6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冀北鑫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宗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6MA70E42R0U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伟德线上平台官网下载田庄镇田庄村寺湾68号
我局于2025年10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新增一条固井复合材料生产线,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绥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0月16日由执法人员尚鑫(27070015196)、闫小元(27070015198)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绥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0月16日由执法人员尚鑫(27070015196)、闫小元(27070015198)制作,对生产经理张*进行调查询问,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绥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0月21日由执法人员尚鑫(27070015196)、闫小元(27070015198)制作,对现场负责人张**进行调查询问,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现场勘察图》(2025年10月16日由执法人员尚鑫(27070015196)、闫小元(27070015198)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5、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10月16日由执法人员闫小元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6、营业执照(2025年10月21日由张**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鲍宗涛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0月21日由张**提供,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
8、张**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0月21日由张**提供,证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
9、张*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0月16日由张*提供,证明你公司生产经理);
10、授权委托书(证明张**、张*为你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
11、陕西冀北鑫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油井水泥低密度新线总投资预算(证明陕西冀北鑫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油井水泥低密度新线总投资为943763.59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绥环罚告字〔2025〕6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并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 年版)第二条专项处罚裁量、第(一)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第1条违法行为、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项目、违法事实为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罚幅度为项目总投资额的1%-1.5%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陕西冀北鑫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1%处罚款人民币玖仟肆佰叁拾柒元陆角叁分(9437.63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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