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000160885023/2025-0005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绥德分局 [ 发文日期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 名 称 ]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5-12-18
来源:环保局
分享:

陕K绥德环罚〔2025〕7号

当事人名称:伟德线上平台官网下载金辉建材厂

经营者:刘宏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826MA703TWW09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伟德线上平台官网下载名州镇刘家湾村

我局于2025年10月17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北侧露天堆放约56㎡的煤矸石粉,未采取有效覆盖、围挡、密闭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绥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尚鑫(27070015196)、郝琴琴(2707001520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绥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尚鑫(27070015196)、郝琴琴(27070015200)制作,对厂长刘宏军进行调查询问,证明你厂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勘察图》(2025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尚鑫(27070015196)、郝琴琴(2707001520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4、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郝琴琴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2025年10月17日由刘宏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刘宏军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0月17日由刘宏军提供,证明你厂法定代表人)。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2日向你厂送达了《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绥环罚(听)告字〔2025〕7号),告知你厂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厂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并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 年版)第二条专项处罚裁量、第(三)项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6条违法行为、情形分类为未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未有效覆盖),或者围挡高度低于堆放物高度的、物料占地面积100㎡以内的、处罚幅度为1-3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伟德线上平台官网下载金辉建材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