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8000160885023/2026-00001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 [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绥德分局 | [ 发文日期 ]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 名 称 ] |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陕K绥德环罚〔2026〕1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勇盛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6MA7091LC3H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伟德线上平台官网下载四十里铺镇物流园区西绥定路西区5号院内
我局于2025年11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车牌号为甘AA2731的柴油车在检测过程中冒黑烟、蓝烟且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工作人员现场未终止检测;车牌号为陕KK262Q的机动车在2024年使用稳态工况法检测,驱动方式为后驱,2025年使用双怠速法检测,驱动方式为四驱,该车辆在检测过程中变更驱动方式、检测方法,降低检测标准且出具合格检测报告;车牌号为陕KE0021的机动车在2024年使用加载减速法检测,2025年使用自由加速法检测,驱动方式均为后驱,该车辆在检测过程中变更检测方法,降低检测标准且出具合格检测报告。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绥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1月26日由执法人员尚鑫(27070015196)、郝琴琴(2707001520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绥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1月26日、2025年12月5日由执法人员尚鑫(27070015196)、郝琴琴(27070015200)制作,对现场负责人黄勇进行调查询问,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勘察图》(2025年11月26日由执法人员尚鑫(27070015196)、郝琴琴(2707001520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4.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11月26日由执法人员郝琴琴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2025年11月26日由黄勇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黄勇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1月26日由黄勇提供,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
7.车牌号为甘AA2731、陕KK262Q、陕KE0021三辆车的柴(汽)油车污染物排放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025年11月26日由黄勇提供,证明该公司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绥环罚告字〔2025〕8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并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 年版)第二条专项处罚裁量、第(三)项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4条违法行为、情形分类为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5 辆以下的、配合调查、处罚幅度为10-20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陕西勇盛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元整(150元);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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